285.刑法之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

发布时间:2023-12-27 10: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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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详解

  本期公基轻松学的主题是:罚金与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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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刑罚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于主刑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附加刑。

  附加刑有四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

  1、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2、罚金≠罚款(行政处罚)。

  3、了解:

  (1)罚金数额不受犯罪人当前拥有财产的限制(一次缴纳/分期缴纳)。

  (2)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剥夺政治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的含义: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下列4项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适用:

  (1)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3)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小口诀:国安死无是应当,一串重罪是可以。

  4、期限: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除以上规定外,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1)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相等,同时执行。

  (2)死缓(死刑):终身减为有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3)无期:终身减为有期,3年以上10年以下。

  (4)单独适用:1年以上5年以下。

  (5)拘役+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6)有期+剥夺政治权利:1年以上5年以下。

  5、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配套试题
1.(判断题)附加刑包括罚款、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
A.正确
B.错误

 

2.(单选题)王某因为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则王某在服刑期间依法不享有(  )的自由。
A.科学研究
B.艺术创作
C.出版著作
D.宗教信仰

 

3.(多选题)张某因危害国家安全,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则他不享有(  )。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C.言论、出版、示威自由的权利
D.担任外资公司、民营企业领导职务的权利

 

4.(判断题)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保留其政治权利。(  )
A.正确
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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