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公基轻松学的主题是: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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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认为,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以下四个共同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
一、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年龄宏观梳理(已满:生日第二天)。
(1)完全无刑责:不满12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无刑责:
①“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刑责:16周岁以上(一切都负)。
2、精神状态宏观梳理。
(1)全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半疯(相对刑事责任能力):
①间歇性精神病:疯——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时,精神正常负刑责;犯罪时精神不正常不负刑责。
②半迷糊(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不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精神健康状况正常的人。
2.(单选题)下列选项中,需要负担刑事责任的是( )。
3.(单选题)( )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4.(单选题)汪某在13周岁时吸毒,协助他人贩卖毒品,抢劫1000元;15周岁时诈骗5000元,抢劫1000元。关于汪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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