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0.民法之物权的原则

发布时间:2023-07-25 10: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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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详解

  本期公基轻松学的主题是:物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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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不得自行创设。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4、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1)物权优先:

  ①甲将房子卖给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债权)。

  ②甲又将房子卖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物权优先)。

  (2)例外:买卖不破租赁

  ①甲将房子租给乙(债权优先)。

  ②承租期间,甲又将房子卖给丙(物权)。

配套试题
1.(单选题)甲先将一套商品房租赁给乙,后又将这套房屋卖给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现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不影响甲与乙的租赁合同效力
B.甲将房屋卖给丙侵犯了承租人乙的优先购买权
C.甲与丙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D.丙要求乙搬出房屋是合法的

 

2.(单选题)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基本原则的是(  )。
A.物权法定
B.物权私有
C.公示公信
D.一物一权

 

3.(单选题)秋某在城区拥有一套商品房,经过协商一致,与钱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次日办理了不动产登记,上述集中体现了物权的哪项基本原则(  )。
A.物权法定原则
B.一物一权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优先原则

 

4.(单选题)下列不属于买卖不破租赁的条件的是(  )。
A.租赁合同已成立并生效
B.买受人知道该租赁合同存在
C.租赁物已交付承租人
D.所有权发生变动是在租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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