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民法之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1 10:09:14
考点导图
考点详解

  本期公基轻松学的主题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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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举例:我以王老板的名义跑到王志和家买了一顿臭豆腐。

  2、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结婚、离婚、收养、遗嘱)

  二、代理的分类。

  1、有权代理:

  (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本人的代理。

  (1)狭义的无权代理(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2)表见代理。

配套试题
1.(单选题)甲的代理人乙在甲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替甲向丙购买了一批水果,由于市场不景气,该批水果严重滞销。则这个损失应由(  )承担。
A.甲
B.乙
C.丙
D.甲和乙共同

 

2.(单选题)下列各项行为中,不属于民事代理行为的是(  )。
A.甲委托乙代理房产登记
B.丙受甲之委托出席合同签约仪式
C.丁受甲之委托接受赠与
D.甲委托戊办理纳税

 

3.(单选题)我国《民法典》规定,下列行为不适用代理的是(  )
A.货物买卖
B.婚姻登记
C.房屋租赁
D.民间借贷

 

4.(多选题)根据民法规定,依照(  ),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A.法律规定
B.交易习惯
C.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
D.当事人约定
 

本期试题共5道,全部试题请点击底部查看原文开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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