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民法之宣告失踪

发布时间:2023-06-30 1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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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详解

  本期公基轻松学的主题是:宣告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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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法定期间:2年。

  2、起算时间(了解)。

  (1)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2)自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3)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3、申请主体。

  (1)利害关系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先后顺序)。

  (2)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债务人、债权人。

  4、申请地点:法院。

  5、公告期:3个月。

  6、效力。

  (1)构成离婚的法定事由。

  不会引起婚姻关系的自动消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2)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发生争议的法院指定。

  (3)代管人失能、渎职侵权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代管人。

  (4)代管人有正当理由也可以申请变更代管人。

  (5)代管人承担过错责任,且轻过失免责。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撤销: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配套试题
1.(单选题)按照民法的规定,公民被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是(  )。
A.婚姻关系消灭
B.民事权利能力终止
C.为其财产设立代管人
D.其财产转变为遗产

 

2.(多选题)根据我国民法,宣告失踪的条件包括:
A.该自然人须处于持续的下落不明状态
B.该自然人下落不明必须达到一定期限
C.须由该自然人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D.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3.(单选题)自然人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  )。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二年

 

4.(多选题)宋某下落不明满三年,有权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其(  )。
A.子女
B.债权人
C.父母
D.配偶
 

本期试题共5道,全部试题请点击底部查看原文开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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