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未成年人保护法》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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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考点一般考单选和多选题,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节选)
(1)时间: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2)内容:提出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个方面提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要求。
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权利阐释】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第四条【保护原则】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全民保护】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第十一条【及时报告】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二条【科学研究】
国家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科学研究,建设相关学科、设置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
2.(单选题)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 )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单选题)以下哪项不属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 )
4.(多选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 )和( )要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法律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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