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事故损害的赔偿(第29-31条)、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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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学习了事故损害的赔偿(第26-28条),本期我们来学习: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29-31条)、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本期考点一般以例子形式考单选和多选题,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29-31条)
第二十九条【赔偿金筹措】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伤害赔偿准备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保险机制】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学校的责任者的法律制裁】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安全隐患的整顿】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部门责任人的法律制裁】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责任学生的法律制裁】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行为人的制裁】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2.(多选题)三年级任课老师(非班主任)在上课期间无故离开,两个学生发生打闹事件,造成一名学生受伤。对此应承担责任的有( )。
3.(单选题)小学生武某在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挪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在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只是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到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他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应该负责的是( )。
4.(单选题)13岁的小王同学在放学途中与同学打架斗殴,不慎将同学小伟的眼睛打伤。小伟所受的伤害应当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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