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之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第26-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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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来学习: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26-28条)。本期考点一般以例子形式考单选和多选题,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及时救助和告知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事故报告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教育主管部门对事故处理的指导与协助】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受害人救济途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
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调解时限】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一条【诉讼】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第26-28条)
第二十六条【学校的赔偿责任】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追偿权】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监护人责任】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2.(单选题)因学校教师或者其地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应当( )。
3.(单选题)在学校,当学生出现伤害事故时,不正确的处理措施是( )。
4.(单选题)课间,九岁的小陈在关门时,夹伤了同班同学小黄的手,医务室老师认为伤势严重,需送往医院治疗,小黄要求小陈付医药费,但怕父母责备,请求老师不要告诉父母自己受伤的事。从教育法的角度来看,班主任老师最佳做法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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