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义务教育法》之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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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我们来学习:第一章总则。该考点一般以原文形式考单选和多选题,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节选)
(1)时间: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二、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制度概述】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履行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保障措施】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2.(单选题)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 ),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在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教育必须做到"两个全面",即( )。
4.(多选题)初中生王某13岁,学习不好不想上学,父母让他到城里打工,一家汽修厂安排他当学徒。请找出正确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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