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九条)

发布时间:2024-05-16 1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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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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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考点,一般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备考,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上期我们学习了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今天我们来学习一下第四十三条到第四十九条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 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 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配套试题
1.(单选题)对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  )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专门矫治教育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
A.公安机关
B.人民法院
C.监察机关
D.人民检察院

 

2.(单选题)小刚是八年级的一名学生,经常伙同社会不良青年拦截同学,并向其索取"保护费",且屡教不改,严重扰乱了学校风气和社会治安,小刚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希望能将小刚转至工读学校进行教育,该申请应该由(  )进行审批。
A.当地公安部门
B.教育行政部门
C.小刚所在学校
D.当地人民政府

 

3.(单选题)初中生如果犯罪被判刑一年,缓期一年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学校可以开除该生学籍
B.该生不可以回学校继续学习
C.该学生只能休学
D.政府依法收容该生

 

4.(单选题)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  )。
A.劝其退学
B.取消学籍
C.让其自然发展、成长
D.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本期试题共5道,全部试题请点击底部查看原文开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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