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

发布时间:2024-05-15 10: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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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教基轻松学的主题:《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之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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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考点:一般以单选、多选、判断题备考。

重点掌握以下内容: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是从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九条,本期我们先来看一下第三十八条到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三十八条 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配套试题
1.(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  )。
A.多次偷盗
B.携带管制刀具
C.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D.传播淫秽读物

 

2.(多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中小学教师不得(  )。
A.教唆学生辱骂违纪的同学
B.胁迫学生强行向低年级同学索要财物
C.引诱学生观看淫秽音像制品
D.为学生实施不良行为提供条件

 

3.(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因(  )或者情节特别轻微免于处罚的,可以予以训诫。
A.不满16周岁
B.不满18周岁
C.不满14周岁
D.12周岁

 

4.(多选题)根据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下列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是(  )。
A.旷课、夜不归宿
B.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者强行索要财物
C.传播淫秽的读物或者音像制品等
D.吸食、注射毒品
 

本期试题共5道,全部试题请点击底部查看原文开始做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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