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枣庄市妇幼保健院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公告

发布时间:2024-12-19 09:30:11在线客服:

  根据《枣庄市市直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办法》(室字[2022]36号),结合医院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需要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专业及具体要求详见《2024年度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第三批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表》(附件1)

  二、招聘范围及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应聘人员已进行执业注册的,其执业范围须与报考岗位相一致);

  (六)应聘人员年龄一般应在35周岁及以下(1988年12月23日以后出生);特殊岗位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8年12月23日以后出生)。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枣庄市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报考。枣庄市内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后,自销编之日起3年内不得报考。

  其他在职人员应聘的,须经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同意;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经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签订就业协议的2024年应届毕业生,须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

  设定开考比例为1:3。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l人的,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应聘取消招聘岗位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三、招聘程序

  (一)信息发布

  通过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网站(https://www.zzsfybjy.com/)、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kw.zaozhuang.gov.cn/)和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http://zzhrss.zaozhuang.gov.cn/)面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二)报名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报名网站: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网站

  报名时间:2024年12月23日9:00-12月29日16:00

  应聘人员登录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网站,按要求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招聘单位资格初审前可修改报名信息,后一次自动替换前一次信息。招聘单位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应聘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应聘人员的姓名、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报名人员应按照规定流程和时限,尽早完成各环节操作,因“压哨报名”而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后果由报名本人负责。

  (三)资格审核

  现场资格审核时间:2024年12月23日9:00-12月30日16:00(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现场资格审核地点:枣庄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区(薛城区复元三路与厦门路交叉口)C2区1107室

  需提交的材料:

  1.本人签字确认后的《枣庄市妇幼保健院2024年度第三批急需紧缺人才引进报名表》2份;诚信承诺书(附件下载)1份。

  2.本人有效身份证。

  3.符合岗位专业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本科及研究生);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应聘的,还需同时提交教育部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4.已取得学历证书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学位认证。

  5.招聘岗位要求的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6.报考岗位要求的研究生研究方向证明。硕士岗位的专业要求具体到二级学科,例如:岗位要求专业为“内科学(心血管病方向)”,而考生的毕业证仅有一级学科名称“内科学”,考生需提交由毕业院校开具的专业方向证明材料,写明考生所学专业的二级学科名称。

  7.已签订就业协议人员、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就业协议单位、定向委培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证明(附件下载);如有工作经验现已离职的人员须提交原单位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或销编证明。

  8.无工作单位的非应届毕业生及国家规定择业期(二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交《无工作单位承诺书》(附件下载),《无工作单位承诺书》需应聘者亲笔签字并加按手印。

  现场资格审核所有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复印件留存备查。

  (四)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24年12月23日9:00-12月31日16:00

  通过资格审核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网站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

  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应聘人员,不实行缴费。在医院资格审查时请一同携带相关减免考务费的证明材料,报考人员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减免手续,逾期视作放弃报考资格。

  所需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穷家庭的应聘人员,提交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或者出具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核发的《山东省特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出具被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面试

  本次招聘通过面谈(面试)的方式,重点考察考生的职业素养、专业技术能力、应变表达能力等。面试测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通知为准。面试采用百分制计算成绩,成绩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如同岗位面试成绩相同者,进行加试,以加试成绩确定最终总成绩。

  面试成绩当场公布,面试设定最低分数线60分,最终按照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

  五、考察和体检

  考察根据招聘岗位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主要考察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学业)实绩和在应聘期间的表现等方面的情况,并对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应聘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

  对考察合格人员,按照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即为放弃。应聘者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串通体检工作人员作弊或者请他人顶替体检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体检结果无效,取消本次应聘资格。对放弃考察体检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从进入同一岗位考试合格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六、公示和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确定为拟聘用人选,上报市卫健委、市人社局,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医院持有关材料到主管机关进行备案,受聘人员按照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合格的办理转正手续,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招聘工作结束后,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将聘用人员花名册报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招聘单位凭此通知书办理各项手续。

  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的管理工作,按照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教材和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授权或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二)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或聘用资格。

  (三)未尽事宜,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由枣庄市妇幼保健院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0632-3699009

   枣庄市妇幼保健院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

  1.2024年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第三批急需紧缺人才需求信息表

  2.2024年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第三批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应聘须知

  3.2024年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第三批急需紧缺人才引进诚信承诺书

  4.同意应聘说明(式样)

  5.无工作单位承诺书(式样)

  原始标题:枣庄市妇幼保健院2024年度第三批急需紧缺人才引进公告

  信息来源:http://zzhrss.zaozhuang.gov.cn/ywdt/tzgg/202412/t20241218_1985792.html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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