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上半年兴安盟盟直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招聘控制数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21 14:55:15在线客服:

  根据工作需要,兴安盟盟直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使用控制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为做好本次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及国家和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现将2024年上半年兴安盟盟直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

  本次公开招聘岗位计划经编制部门核准,共计划招聘控制数人员45名,控制数人员不纳入编制管理,实行同工同酬待遇。

  二、招聘对象和条件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坚持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4)品行端正,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5)年龄要求: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即1988

  年5月18日(不含)至2006年5月18日(含)期间出生的。

  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岗位以《岗位计划表》中的要求为准。

  (6)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

  (7)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人员,可分别比对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本科学历(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教育“十三五”规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1号)要求);

  (8)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9)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具体招聘条件详见《岗位计划表》。

  (二)相关要求

  1.盟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资格条件设置由盟卫生健康委审核把关。2024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学历、学位取得日期截止至2024年7月31日。其他条件的取得时间要求为公开招聘报名开始日前(含招聘岗位计划表中要求的资格条件)。

  2.下列人员不得应聘:

  (1)在读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4年7月底前毕业的应届毕业生);

  (2)试用期内和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4)在公务员招考或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聘用)纪律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应聘后即构成回避关系岗位的人员;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人员。

  (8)各招聘单位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有关要求,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招聘条件。不得设置指向性或与岗位无关的歧视性条件,不得将毕业院校、国(境)外学习经历、学习方式作为限制性条件。

  (9)全日制专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读期间参与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视为工作经历。

  三、招聘程序

  (一)发布招聘公告

  招聘公告在兴安盟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xamks.com)发布。

  (二)报名

  1.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的,应聘人员应登陆兴安盟人事考试网报名。提前告知报名、审核、交费时间。

  2.报名时间计划为:2024年5月24日8:30时至5月30日17:00时,审核截止时间5月31日11:00时,交费截止时间为5月31日17:00时,岗位调整时间2023年6月3日至6月4日,逾期不候。

  3.每位应聘人员只能应聘一个岗位。应聘人员须按要求在网上填写《报名登记表》相关信息,报名用二代身份证(或护照)要与参加考试时所用证件一致。

  4.应聘人员在填写个人简历时,须完整填写本人就读大学专科(本科)至今的所有经历,时间不能断开或空缺,不按要求填写或时间有断开的,将不予审核通过。学习经历:要填写上学(专科、本科和研究生)的起止年月、所读高校、院系、专业、学位(含第二学位、二学位、辅修学位及专业)。工作经历:截止报名开始之日的工作经历,要填写工作起止年月、工作或服务单位、所从事工作。已被事业单位列编聘用的要注明“已过试用期”。未就业期间的经历,填写起止年月并注明“待业”。应聘“高校毕业生”岗位的,需要填写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单位。

  5.应聘人员须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填报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并纳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6.应聘人员要认真阅读招聘公告和岗位招聘条件,对照个人情况,选报符合自身条件的岗位进行报考。

  7.报名期间,公布咨询、举报电话(咨询电话详见计划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安排专人值班,解答应聘人员的咨询,并受理应聘人员的举报。

  (三)资格初审

  1.资格初审由各招聘单位及盟卫生健康委等单位负责。

  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单位须在应聘人员报名后2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报名;对不符合条件的,严禁资格审查通过。对审查未通过的,应在资格审查栏中简要说明理由;对填报信息不全或有疑问的,应及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或说明。

  2.负责资格审查工作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并抽调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人员组成资格审查专门工作小组,严格按照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准确把握审查标准,统一审查尺度,不得随意放宽专业条件。要建立双人审查、集体研究、领导签字等制度,对应聘人员所学专业界定不清,要按教育部门相关规定,提交单位集体研究或专家论证后,再作决定。同时,资格审查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岗位计划表》中涉及的有关学历、学科、专业等资格条件方面的问题,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解释。

  4.网络报名的岗位,应聘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应及时查询初审结果;其他方式报名的,资格审查单位要及时告知应聘人员审查结果。初审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

  5.依据内发改费函〔2015〕523号文件有关规定收取报名费,每人每科50元,报名费20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免交报考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上年度毕业生减半收取,这两类应聘者报考费的减免采取先交后退方式进行,应聘人员须在考试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事宜。笔试缺考的,不再退费。农村牧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应聘人员和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应聘人员可免交报考费,采取先交后退方式进行,应聘者将所在旗县市民政局出具的低保证和低保证复印件,连同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明报名序号和联系电话),于笔试结束后20日内发送电子邮件至兴安盟人事考试中心(电子邮箱:xamrsks@163.com),经审核确认后,退还报考费。

  (四)本次考试笔试不设开考比例。无人报考或报名人数少于招聘人数的岗位,取消开考或减少招聘人数,调整后的招聘岗位及人数,报名结束后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本次招聘各环节出现缺额的,依次进行递补。同一岗位递补只进行1次。

  (五)笔试

  1.笔试分专业测试医疗卫生相关专业知识(详见岗位计划表),考试科目为一科,满分100分。笔试计划于2024年6月8日在乌兰浩特市进行,具体笔试时间、地点详见准考证,准考证打印时间另行通知。请应聘人员关注报名网站。

  2.选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试卷的应聘人员须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答,选择蒙古语言文字试卷(部分内容加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聘人员须用蒙古语言文字作答。对同一科试卷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答的,按零分处理;应聘人员在网上报名时自行选择答题语种,试卷及答题语种一经选定,不予变更。

  3.根据相关政策,对于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应聘人员,在加权计算后的笔试综合成绩上加1.25分。

  4.笔试成绩=专业成绩+政策加分,笔试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40分,应聘人员笔试成绩须达到最低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应聘人员笔试成绩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六)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由各招聘单位及盟卫生健康委等单位负责。资格复审和面试的有关要求,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2.从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上的应聘人员中,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排序和3︰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范围人员,同一岗位末位成绩出现并列的人员,一并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及递补后达不到3∶1的,以实际人数确定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调整招聘计划或因无人参加笔试取消的岗位,在报名网站上予以公布。

  3.资格复审重点审查应聘人员所填报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应聘岗位相应资格条件。应聘人员属于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参加资格复审时,应提交已过试用期最低服务年限证明。凡不符合应聘条件、个人错填民族信息导致加分、所填报个人信息与所持证件不符以及隐瞒重要信息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情节严重的,一律取消面试资格。

  4.进入资格复审范围的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七)面试

  1.面试一般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试讲、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面试环节一般不再进行专业科目笔试。

  2.面试须设立考官小组,一般由7人组成,一般异地聘请。同一岗位的应聘人员须在同一考官小组进行面试并使用同一套试题。面试成绩应当场评定并由考官签字,《面试考官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评分表》须由记分员、监督员和主考官签字确认。面试考官要坚持对所有应聘人员统一评分尺度,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3.采取结构化方式进行面试的岗位,面试时,测试内容为公共知识的,对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本人面试所在考场(同试题、同考官组)所有考生的面试平均成绩,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测试内容为专业知识的,无法计算平均成绩的,招聘单位须在面试公告中公布事先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对实际参加人数等于或少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该岗位考生的面试成绩须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4.面试可用国家通用语言作答,也可用蒙古语作答(应聘人员须在网上报名时注明,不可更改),但只能使用一种语言作答,不能混用。对不按要求作答的,按零分处理。

  5.相关要求

  (1)面试命题须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考试入闱命题管理暂行办法》入闱命制。双方须签订保密等相关协议。试题命制、印刷、接转、保管和启用等环节必须符合保密规定,整个过程须派纪检工作人员全程监督。

  (2)面试考场的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面试室应有监控设备,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音,并对音像资料进行妥善保管。

  (3)人事考试机构将《面试考官评分表》、《面试成绩汇总评分表》、面试过程音像资料以及笔试试卷等原始资料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1年。

  (八)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按照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应聘人员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须在报名网站上公布。

  (九)体检与考察

  按照每个岗位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和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察范围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并超出该岗位实际招聘计划数的,以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另行组织加试,等额确定进入体检和考察范围的人选。

  1.体检

  体检在指定的医疗体检机构进行,由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有关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或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等的考生,取消聘用资格,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按照该岗位应聘人员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体检工作应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个月内完成。

  2.考察

  考察工作由各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招聘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应成立考察组。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是否牢记“三个离不开”、切实增强“五个认同”等政治要求,坚决把政治上不合格的挡在门外。

  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情况。一般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员面谈等方式,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

  对工作经历有要求的岗位,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深入有关单位,采取座谈了解、考察公示、调阅考勤记录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该同志思想和工作情况。

  应聘人员考察不合格,经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研究确定,取消其聘用资格。考察阶段因个人原因放弃或考察不合格出现岗位名额空缺的,按照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等额递补一次。

  考察工作应在体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完成。

  (十)公示与聘用

  1.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应聘人员的考试总成绩以及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盟人社局审核备案。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报名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同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间,对于反映应聘人员有关问题的举报信、电话以及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信,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要认真登记,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最终核实结果反馈举报人和转办单位。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聘用,待问题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贯穿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全过程,在公开招聘过程中任何环节发现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情形,一律取消聘用资格。

  2.公示结束后,招聘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拟聘人员《花名册》和《事业单位控制数人员招聘备案表》等,报盟人社局办理备案手续。

  3.拟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聘用资格:

  (1)应届毕业的拟聘人员,未能如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

  (2)应聘人员在本次公开招聘办理聘用备案手续前被其他事业单位聘用且未满试用期的(列编招聘,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下发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或在公务员招考中被新录用的(以录用主管机关下发录用备案或批准文件为准),以及被录取为全日制学生的。

  (3)试用期间或期满考核不合格的。

  (4)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信息不实、条件不符、弄虚作假等影响聘用的。

  4.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中,用人单位应与聘用人员约定试用期。新聘用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为12个月;其他聘用人员,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或期满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5.各招聘单位及主管部门在公开招聘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环节拟取消应聘人员考试、聘用资格的,应事先报盟人社局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告知应聘人员被取消资格的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应聘人员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

  6.办理完备案手续后,放弃或被取消聘用导致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7.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中违纪违规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有关条款规定,记入应聘人员诚信档案。

  8.招聘岗位要求服务期的,招聘单位应在聘用合同中约定3—5年最低服务期限,并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放弃或不履行最低工作服务年限的,将记入本人诚信档案。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二)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严肃处理。

  (三)本次招聘的有关信息在盟人事考试网站发布。

  咨询电话:盟卫生健康委0482—8266808

  附件:2024年上半年兴安盟盟直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岗位计划表

  兴安盟卫生健康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18日

  原标题:2024年上半年兴安盟盟直卫生健康系统部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控制数人员公告

  文章来源:http://www.xamks.com/html/8/Content21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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