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招聘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6 08:01:36在线客服:

  2024年03月16日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政策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所属事业单位2024年度公开招聘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184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简介

  中国社会科学院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阵地、为党中央和国家决策服务的思想库、中国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最高学术机构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综合研究中心,为正部级。

  中国社会科学院现有机关职能部门7个,科研院所42个(分属马克思主义研究学部、文学哲学学部、历史学部、经济学部、社会政法学部、国际研究学部等六大学部),其他直属事业单位5个,直属企业2个,代管单位1个;另有《中国社会科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文学评论》《哲学研究》《历史研究》《经济研究》《法学研究》《世界经济与政治》等90多种重要学术期刊、180多个非实体研究中心,并主管110多个全国性学术社团。

  相关信息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官网(http://www.cass.cn/)。

  二、应聘人员基本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遵纪守法;

  (三)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四)热爱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和价值取向,具有良好的学风、道德修养、职业操守和较强的团队协作、敬业奉献精神,廉洁自律;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和技能条件;应聘科研、教学、学术期刊编辑岗位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发表过有一定影响的学术论文、专著、智库成果;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适应岗位要求,保证聘期内全职在院工作;

  (七)应届毕业生年龄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要求执行,其他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1984年1月1日后出生);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以岗位要求为准;

  (八)符合国家和我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曾在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聘)用纪律行为且还在禁考期的人员,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人员,曾有学术不端等不良行为的人员,高等教育期间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报名应聘人员不得报考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聘岗位。

  三、招聘岗位、人数、范围、专业等相关要求

  此次招聘涉及我院43个用人单位,共计拟招聘184人,具体岗位及相关要求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一)招聘范围说明

  1.应届毕业生:2024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各类定向生、委培生),一般应于2024年7月底前取得相关学历、学位,其中京内生源指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不含北京高校集体户口)。

  2.博士后出站人员:进站时间已满18个月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一般应于2024年9月底前出站,符合国家有关在京落户政策。

  3.京内户籍在职人员:已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在职工作人员,一般应于2024年9月底前入职报到。

  4.留学人员:已取得或将于2024年9月底前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境)外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学历认证,符合国家有关在京落户政策。

  (二)招聘专业说明

  岗位要求的专业条件均为应聘人员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所对应专业,专业名称及代码参照目录为教育部公布的《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附件2)、《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更新版)》(附件3)。对于所学专业接近但不在上述目录中的,应聘人员可与用人单位沟通,确认报名资格。

  如对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等内容需要咨询时,请与相关用人单位联系。

  四、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自本招聘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应聘人员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报名:

  1.应聘人员可报名应聘多个单位,每个单位限报1个岗位。请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附件4),连同本人身份证(正反面)、主要学术成果扫描件等相关材料,一并发送至应聘单位指定邮箱进行报名。

  2.应聘人员须在上述报名应聘单位中选择一个作为第一志愿,通过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开招聘平台(http://cass.gjzhaopin.cn)进行报名,注册个人账号并登录,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招聘平台技术支持联系电话:010-87700082。

  3.应聘人员在我院(含院机关及所属单位)有近亲属关系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报名时需主动填报有关信息。

  (二)资格审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政策规定以及招聘公告确定的招聘条件和要求,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取消应聘资格,即时终止其招聘进程。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安排及时通知资格审查通过的应聘人员参加考试,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不再另行通知。同一岗位资格审查通过人数与该岗位招聘人数的比例达到3:1以上方可开考,达不到该比例的,适当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

  (三)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专项能力测试等多种方式,面试可与业务考察中的业务鉴定合并进行,由用人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自主确定。

  考试成绩达不到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业务考察。对于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根据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参加业务考察人选;最后一名考试成绩出现并列的,一并进入业务考察。如有放弃业务考察的,依次递补。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实际人数进行业务考察。

  (四)业务考察。先由用人单位聘用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共同对应聘人员的专业能力、发展潜力、人岗匹配度等情况进行业务鉴定。业务鉴定按个人陈述、提问答辩、专家评议、匿名投票表决的程序进行,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和工作实际增加试讲等程序。业务鉴定前,用人单位对报名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根据报名信息与应聘人员本人及其身份证件原件等材料进行核对。

  对于业务鉴定获得实际到会人数2/3以上赞成票的,根据考试和业务鉴定综合排名顺序,按照规定比例,确定参加适岗考察人选。如有放弃适岗考察的,依次递补。达不到比例要求的,按实际人数进行适岗考察。适岗考察时间为1至2周,进一步确认应聘人员是否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关于考试方式、成绩计算方式、合格分数线和进入业务考察人数比例要求等有关安排,详见《中国社会科学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信息表》(附件1)。

  (五)体检。用人单位组织应聘人员到指定医院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并按要求到指定机构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测试。

  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体检结果失真的,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六)政治考察。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进行应聘资格复审和政治考察,重点考察应聘人员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审核人事档案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进行,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

  如因应聘人员放弃或适岗考察、体检、政治考察不合格等情况产生岗位拟聘人选空缺的,经研究,可视情况从该岗位获得业务鉴定实际到会人数2/3以上赞成票的应聘人员中,按照考试和业务考察综合排名顺序依次递补,或不再递补,减少该岗位招聘人数或取消该岗位招聘。

  (七)研究决定拟聘人选。根据考试、业务考察、体检、政治考察等情况,用人单位党委(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八)公示。在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对拟聘人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九)报院备案。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不影响聘用的,报院有关部门备案。

  (十)办理聘用手续。报院备案通过后,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试用期和聘期,明确聘期目标任务,办理入职报到手续。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聘用待遇

  按照国家和我院有关规定,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应聘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及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涂改证件、证明等报名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在考试体检考察过程中作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开招聘纪律行为的,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请报名应聘人员按要求填写手机号码等有效联系方式,并保持通信畅通。如手机装有安全软件对未知号码进行屏蔽,请取消设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事教育局

  2024年3月15日

  附件下载:

  附件1:中国社会科学院2024年度公开招聘第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附件2:《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pdf

  附件3:《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更新版)》.pdf

  附件4: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doc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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