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本溪市溪湖区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4人)
2024年03月07日讯:为适应溪湖区事业单位改革发展需求,推动事业单位队伍建设,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的通知》(辽人发〔2007〕1号)、《关于明确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本人社发〔2016〕69号)等规定,经溪湖区委、区政府同意,本溪市溪湖区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4名全额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8年3月4日至2006年3月4日(含)期间出生),硕士、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1983年3月4日以后出生);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6.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7.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具有本次招聘公告和招聘职位中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招聘岗位要求的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报名人员应于2024年3月4日(含)前获得相应的学历、学位。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教育部认证。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聘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人员,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含在读非应届研究生不能以已取得的本科学历报考),在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我市在编在岗的事业单位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二、报考程序
(一)职位查询
2024年溪湖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具体招聘计划、招聘条件等可通过以下网站查询: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
(二)报名方式、时间及地点
1.报名方式
报名采用现场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携带已填写的《本溪市溪湖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报名登记表》2份(附件3)和近期1寸免冠照片4张((须与报名表的照片一致),现场进行资格审查,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名登记表等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岗位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应届毕业生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就读院校开具的证明材料)。
2.报名时间
2024年3月11日至2024年3月15日。具体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13:00-15:30。
3.报名地点
本溪市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楼仲裁会议室(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后石路2号)。
(三)准考证领取
准考证领取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考生及时关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https://xh.benxi.gov.cn/)。
(四)注意事项
1.报名联系电话:
本溪市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024-45836412;
本溪市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024-43317516。
2.每名考生只能报考一个招聘岗位。
3.当报名人数未达到1:2开考比例时,调整或取消该岗位招聘计划,调整或取消的岗位及招聘计划将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布,报考已取消岗位的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改报其他符合招聘条件且未被取消的招考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4.报考人员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5.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考生报名时要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并延伸到上岗后,凡弄虚作假的、或与招聘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的,在面试前的资格审查和聘用手续办理时一经查实,一律取消面试资格或聘用资格。
6.已参加工作的考生需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后方可参加招聘考试,并自行解决与工作单位人事劳动关系相关事宜,若出现纠纷由考生自负。
7.考生自报名至考试(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写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招考单位、考试机构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通所致后果,由考生自负。
8.本次公开招聘职位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公务员(工作人员)招考专业(学科)指导目录》(附件2)。
三、笔试
(一)笔试内容
笔试内容为行政能力测试,满分为100分。
(二)笔试时间和地点
请报名考生及时关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https://xh.benxi.gov.cn/),具体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成绩查询
笔试阅卷结束后,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成绩汇总分析确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未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不得参加面试。考生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及进入面试资格审查人员名单,将通过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予以公布,考生随时查询。
四、资格审查
面试前,由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招聘单位(溪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服务中心)对参加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复审)。对报考者提供的身份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工作证等)、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执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报名登记表、笔试准考证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有工作单位的,须工作单位提供同意报考证明。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审查者,视为自动放弃。因提供证件、信息等与招聘岗位要求条件不符而取消面试资格的,考生自负后果,由此产生的岗位空缺由报考该岗位人员按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
五、面试
(一)参加面试人选的确定
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确定后,根据招聘计划,在笔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以1:2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选,不够规定比例和按规定比例进入面试成绩并列的,按实际人数确定人选。
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按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工作原则上在资格审查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若面试人员已公布,递补面试人员来不及公布的,可不再公布,由招聘单位通知递补人员并向其他进入本岗位面试的应聘者说明情况。
(二)面试的组织
1.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及面试时间将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布,请考生及时关注。
2.面试组织工作由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3.面试规则: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予聘用。
六、体检和考察
(一)体检
体检人选根据面试合格人选的总成绩(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总成绩并列者,按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
体检由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招聘单位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考机关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体检人选、时间、具体要求等将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公布。体检工作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体检操作手册等进行。对不影响履职工作的残疾人,招聘机关不能因其残疾而拒绝聘用。体检医生与体检考生有回避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对在体检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体检医生或考生,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因体检不合格或考生主动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根据总成绩的排序递补,面试成绩不合格或未进入面试者不予递补。
(二)考察
考察工作由溪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招聘单位组织,重点对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复查报考资格。考核合格的,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环节出现岗位空缺的,根据总成绩的排序递补,面试成绩不合格或未进入面试者不予递补。
七、公示
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公示,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八、聘用
对经公示无疑义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生,办理事业单位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的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可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为确保基层队伍的稳定,凡经此次公开招聘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在新聘用岗位最低工作年限5年(含试用期),5年期满后方可流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九、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人员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其他事项
1.考生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并及时关注相关网站的公告信息,因考生个人原因未能参加笔试、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办理有关手续等招聘环节的,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2.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凡被认定为抄袭、协助抄袭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次考试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4.请考生认真阅读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政府网发布的招聘公告、招考职位信息表等,诚信报考。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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