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嘉兴市南湖区新嘉街道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公告
2023年07月13日讯:因工作需要,南湖区新嘉街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街道合同制工作人员2名。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要求
本次公开招聘经济服务岗位1名、党务工作岗位1名,具体要求见《新嘉街道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计划表》。
考生可登录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http://www.nanhu.gov.cn/)查询,该网站作为本次招聘发布相关信息的指定平台。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无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2.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品学兼优,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敬业精神和组织协调能力好,有志于从事党政、经济、社会管理等工作,并有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志向和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
3.具有嘉兴市户籍且居住在市本级(或在嘉兴市本级已经购房定居)。
4.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以2023年7月12日前取得有效毕业证书为准),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7年7月12日以后出生)。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考:被原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或受党纪、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限的;有失信人记录、治安刑事处罚记录,在校就读或工作期间受过党纪、政务、校纪等处分的;其他不宜应聘的。
三、招聘程序
按照发布招聘公告、报名、资格初审、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
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新嘉街道合同制工作人员招聘报名登记表》,并附近期1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23年7月20日16时,发送至邮箱jhfz188@sina.com。同时上传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资料扫描PDF文件或清晰照片。联系人:小朱,咨询电话:0573-82227111。
2.资格初审
对报考人员选定的岗位进行资格初审。未通过资格初审的,可在报名期限内再次报名并接受资格审查,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保持通讯畅通,未在规定时间内再次报名的,视作对审核结果无异议。通过资格初审人数与计划招聘岗位人数比例不足3:1的,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计划。
3.笔试
笔试时间:2023年7月22日9:00-10:30。
报考人员必须携带有效期内第二代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地点另行通知。
笔试采用闭卷形式进行,一次考试,集中完成。笔试题型分客观题和主观题两类,主要测试考生的基本知识、综合素质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3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告。笔试成绩不计入总成绩。入围面试人选名单将在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http://www.nanhu.gov.cn/)公布。
4.面试
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分为75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人选。各岗位根据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出现面试成绩相同,则以笔试成绩高分者入围),按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考察对象。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和进入体检人员在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http://www.nanhu.gov.cn/)公示。
5.体检和考察
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进行体检,体检费用考生自理。体检不合格者不予聘用。体检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视作放弃体检。具体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对于体检合格者,组织开展考察。
6.公示
体检、考察合格后,按规定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共南湖区委南湖区政府网站(http://www.nanhu.gov.cn/)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考生监督,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体检、考察不合格或公示反映有问题影响聘用的或有自愿放弃的,可由招聘单位决定是否在该岗位面试合格对象中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7.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并转递个人人事档案。无正当理由逾期者,视作自动放弃,取消聘用资格。如与其他单位发生人事(劳动)争议等事项,均由本人负责协商解决,未能在报到期限内自行协商解决影响聘用的按自动放弃处理,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按区、街道编外用工收入待遇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用工方式实行劳务派遣,与指定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缴纳五险,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四、其他事项
1.在招聘各环节中,考生应保持通讯畅通,招聘单位将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考生补充材料、笔试、面试、体检、报到等事宜,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招聘资格。
2.在招聘各环节中,因特殊原因影响,在时间安排上有所调整的,将另行通知。
3.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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