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招聘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公告
2023年03月18日讯: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社发〔2012〕194号)和《温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温政办〔2006〕2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医疗卫生单位193名事业编制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直属医院招聘使用事业编制报备员额,其人员统一执行事业单位各项人事管理制度,相关待遇及管理与使用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相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有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资历以及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年龄条件;
(五)具有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六)本次招聘所有岗位要求均为应届毕业生,可报考范围为2023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招毕业生(含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招毕业生)、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前毕业的国(境)外留学生。
(七)面向社会招收的住院医师如为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的,其住培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按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其中住培合格证书中的培训专业原则上应当与招聘岗位的专业或类别要求相一致),以上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取得住培结业考试合格证书。
二、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及要求
(一)用人单位、招聘岗位及要求详见《2023年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岗位一览表》(附件)。
(二)报名资格条件中涉及到时间起止问题的,计算时间均统一截止到报名结束时间,特别注明除外。
(三)学历、学位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认可的相应证件文书为准。招考专业由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参考高校专业设置目录审查认定,大学本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教育部关于公布2019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教高函〔2020〕2号);大学专科专业参考《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2015年)>的通知》(教职成〔2015〕10号);研究生专业参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4月更新)、《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2008更新版)。
三、招聘程序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报名、统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报名、资格初审通过网络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23年3月28日上午9:00—3月31日下午16:00。
资格初审时间:2023年3月28日上午9:00—4月1日下午16:00。
报名人员登录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招聘考试”栏目(网址:http://wjw.wenzhou.gov.cn/),注册个人信息并选择岗位报名后,由招聘单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通过资格初审的不能再报考其他岗位。资格初审后同一岗位的考生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不足2:1的将相应核减招聘计划直至不开考,并在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紧缺岗位(岗位代码:0401)可按1:1招考。招聘计划不开考的,请已报考该岗位的报考人员按通知要求改报其他岗位,因报考人员自身原因,无法正常联络或接到通知后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资格初审予以不通过处理。
(二)面试、笔试
考试采用面试、笔试相结合的办法,考试总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面试主要考核应聘人员适应实际岗位要求(或实际操作)的能力,满分100分;笔试内容以本次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考试科目)知识为主,满分100分。面试后所有考生进入笔试。
考试总成绩计算公式为:总成绩(100分)=面试成绩×30%+笔试成绩×70%,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尾数四舍五入。
面试、笔试的具体信息另行通知。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确定资格复审对象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资格复审对象(遇总成绩同分的,以笔试成绩高者优先,如笔试成绩亦相同,则需另行加试),资格复审通知在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发布,请密切关注网站。资格复审时需提交以下个人材料:
(1)《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报名表》一式一份(登录报名系统打印);
(2)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外语等级证书等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尚未拿到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须提供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省外高校可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发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原件;部分高校采用网签就业协议书形式,考生无法提供纸质版《就业协议书》的,须提供学校出具的网签就业协议书情况证明(说明)。应届毕业生因学校原因等无法提供就业协议书的,由本人提供书面说明,并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材料。
(4)留学人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证件(证明或说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或说明)与报考岗位(专业)资格条件不相符者,资格复审不通过;资格复审合格者,进入体检;未按规定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复审的,视作自动放弃资格,其空缺资格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予以递补。
(四)体检、考核
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列为入围体检、考核对象。入围体检对象名单届时在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公布。
入围体检对象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携带本人身份证参加体检。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和要求参加体检的,视作自动放弃。
体检、考核工作参考公务员考录工作相关环节的办法进行。考核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核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体检、考核不合格或自动放弃资格的,其空缺体检、考核资格在该岗位报考人员中按照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四、公示与聘用
1、考核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对象,在相关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拟聘用对象没有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拟聘用人员通过公示后收到办理聘用手续通知书,本人放弃聘用资格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聘用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3、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等证件办理聘用手续,凡不能在2023年9月30日前向用人单位提供报考岗位规定的有关证件,不予聘用。若教育部对延期毕业出台相关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
4、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制。
五、特殊岗位调剂聘用
若“0701”岗位未达到招聘计划数,在其他单位同专业(即“临床医学”专业)拟聘用人员公示通过后,考试总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且未被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的考生(不含主动放弃的考生),按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经用人单位和考生双向选择,符合空缺岗位条件要求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同意,可确定为拟聘用对象。
六、其他告知事项
1、本公告公示期自2023年3月17日起至3月25日止共7个工作日。考生对招聘工作及相关信息有异议的,请在信息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单位提出书面意见,以便及时研究处理。
2、户籍要求为“温州市”的岗位,可报考的对象为:温州市各县(市、区)户籍的温州生源普通高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以及在温普通高校非温州生源2023年应届毕业生。截止到报名结束时间,除上述人员以及岗位资格条件要求为户籍不限的报考人员之外,其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请报考人员在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户籍要求为“浙江省”的岗位,按照上述规定参照执行。
3、国(境)外学历学位有关毕业时间及所学专业的认定,以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对其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准。
4、除2023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在读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现役军人、定向生、委培生不能报考。
5、报考人员在报名中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及聘用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因相应考试违规违纪行为被各级人事考试机构处罚且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不得报考。
6、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执行。
7、本次招聘笔试不指定复习参考用书,市卫健委及其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开展针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的辅导培训。
七、各招聘单位联系地址及人事部门联系电话
用人单位 |
地点 |
联系电话 |
市中心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 |
百里东路252号3号楼3楼人事科 |
88070005 |
市人民医院 |
娄桥院区(古岸路299号)1916室 |
88306621 88306620 |
市中医院 |
六虹桥院区(蛟尾路9号)综合楼E615室 |
5667150056671517 |
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
锦绣路75号 5号楼1017室 |
88913937 88913745 |
市第七人民医院 |
潘桥院区(学士前路158号)门诊楼415室 |
89870111 |
市急救中心 |
蛟尾路5号市急救中心大楼主楼511室 |
55581290 55581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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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岗位需求表
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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