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台州路桥区卫健系统招聘医学卫生类专业技术岗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11 08:17:07在线客服:

  2023年01月11日讯:为高质量推进路桥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组织部、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人员流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台人社发〔2015〕107号)文件规定,我区卫健系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学科带头人5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和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学科带头人专业技术岗位。具体的招聘单位、招聘计划和招聘资格条件等详见《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学科带头人计划一览表》(附件1)或登录下列网站查询:

  1.路桥区卫生健康局网站:

  (http://www.luqiao.gov.cn/col/col1229339284/index.html)。

  2.路桥区中医院医共体(http://www.lqqzyy.com)。

  3.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http://www.tzlqey.com)

  路桥区卫生健康局网站为本次招聘发布其他相关信息的指定平台。

  二、招聘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具备良好的品行和适应职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年龄要求: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45周岁及以下;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要求50周岁及以下。

  5.符合招聘职位所需要的资格条件(详见附件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报考。属于国家公务员局《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规定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

  三、招聘程序和办法

  (一)报名与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2月28日。

  2.报名地点和联系方式: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人事人才科310办公室(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北街道灵山街208号),联系电话:0576-89219310,报名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将报名资料扫描件发送至邮箱459130985@qq.com。

  咨询时间为报名期间正常工作日。

  3.报名资料包括:《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学科带头人报名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相关户籍证件、近期免冠一寸电子彩照1张、《公开招聘考试承诺书》(需下载签字后拍照上传,详见附件4)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个人能力的材料。留学人员还应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应聘人员应对提供的材料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取消应聘资格。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考条件不相符者,不得报考。每人只能报考一个岗位。

  请考生保持手机畅通,并随时关注路桥区卫生健康局网站。

  (二)资格审查、考试形式和时间

  工作人员对所有报考人员是否符合报考的岗位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情况通过电话方式告知报考人员,未通过初审的告知理由。考试采用专业答辩的方式。应聘人员参加现场专业答辩,由招聘专家组对其专业能力进行测评。专家组对招聘对象进行打分,答辩总分为100分,低于60分者不列入资格复审、体检、考察对象。考试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四、资格复审、体检、考察

  各岗位根据招聘计划数按答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1:1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复审的考生。现场复审时间、地点、具体材料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通过人员进入体检范围。体检参照现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执行。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不得进入考察范围。

  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范围。考察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执行。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聘用的依据。

  体检、考察实施前,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如出现报考人员不参加资格复审、资格复审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放弃体检、放弃考察、体检不合格、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按该岗位答辩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后,拟聘用人员名单在路桥区卫生健康局网站及医共体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没有问题或反映的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方可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对反映有影响聘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聘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聘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聘用。

  拟聘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办理聘用手续所需材料。逾期不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且不再递补。办理聘用手续后,必须在十五天内到聘用单位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且不再进行递补。

  聘用人员实行聘用制,享受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聘用人员在路桥区卫健系统服务期不得少于5年。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考试、体检、考察或聘用资格

  1.凡提供虚假信息而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

  2.在考试、体检过程中发现冒名顶替或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

  七、其他相关事项

  1.年龄、工作经历计算至2023年1月9日。年龄45周岁及以下是指1977年1月9日以后出生(不含1月9日),年龄50周岁及以下是指1972年1月9日以后出生(不含1月9日),出生日期以公安机关发放的身份证为准。工作经历以劳动(聘用)合同(或工作经历证明)以及相应的社保缴纳凭证为准,在全日制学校就读期间参加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属于勤工俭学,不能计算为工作经历。公告中所要求的工作经历年限指周年。

  2.招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执业资格以及岗位所需的其他有关证书(证件、证明)等取得时间截止2023年1月9日。

  3.学历专业。是指与学历证书相对应的专业,取得多个学历证书的报考人员只能使用其中的一个学历证书进行报考。以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报名的,其第二专业(辅修专业)须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报名时须提供相应的认证证明。各高校自定义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未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不能作为所学专业填报。

  4.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的与学历相对应的专业名称,参照教育部相关专业目录设定,并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招聘岗位有专业要求的,报考人员提供的学历证书所载明的专业名称应与之相同或相符,是否相符由招聘单位研究并报主管部门同意后决定。部分专业涉及名称更改的,新旧专业可认定为同一专业。

  5.参加答辩、体检时须出具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护照(通行证)、临时身份证、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社会保障卡(市民卡)、驾驶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带有本人照片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户籍证明原件,其他证件(证明)一律不得当作身份证件。

  6.报考人员在报名时提交的报考信息和证件(证明)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证件(证明)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及聘用资格。

  7.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各环节发现报考者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8.本次招聘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执行。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将人事考试中违纪违规考生信息纳入人事考试信用体系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0号),自2014年10月起,人事考试中涉及以下行为的: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将在浙江信用网上予以公布。希望广大考生从现在做起,从自身做起,诚信报考,诚信参考,不要在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

  9.本次招聘的医疗机构均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其中台州市路桥区中医院医共体、台州市路桥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共体、台州市路桥区第三人民医院医共体实行报备员额编制。

  10.拟聘用人员已就业的,与原所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关系后,再办理聘用手续。

  11.本次招聘人员中,凡符合我区卫生人才引进条件的,其相关待遇按照中共台州市路桥区委、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路桥社会事业人才发展四十条的通知》(路区委发〔2018〕4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2.招聘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出台新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本公告由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九、咨询和监督

  报考人员对本招聘公告或在指定网站公布的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区卫生健康局人事人才科(电话:0576-89219310)、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电话:0576-82520290)反映,以便及时纠正。

  招聘公告中涉及学历、学位、专业、其他资格要求、岗位聘用等事项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学科带头人计划一览表.xls

  2.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系统各招聘单位简介.doc

  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医学卫生类学科带头人报名表.doc

  4.公开招聘考试承诺书.docx

  台州市路桥区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9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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