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辽宁辽东学院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员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23 17:38:10在线客服:

  2022年05月23日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2022年应届毕业生及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

  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应聘要求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1976年5月21日及以后出生),应聘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1971年5月21日及以后出生)。

  工作经历应为实际工作经历,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历。

  应聘者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海外院校毕业生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应获得国家教育部认证。2022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先行报名及考核,经考核、体检、考察、公示并于2022年12月31日及之前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可按规定聘用,否则不予聘用。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核方式。

  考核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考核包括试讲、专业答辩和综合面试。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校官方网站(http://www.elnu.edu.cn/)上统一发布。

  本次招聘计划信息表详见附件1。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5月22日早8时至2022年12月31日晚24时。视报名情况适时开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后进行岗位核销。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

  符合我校招聘条件的应聘者请下载招聘报名表和基本信息汇总表(模板见附件2-3),并将报名材料发送至辽东学院人事处公开招聘邮箱rsc@elnu.edu.cn,邮件标题请注明“应聘岗位名称-姓名-学位学历-应聘材料”。

  应聘者应聘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所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每名应聘者只能应聘一个岗位。

  应聘者报名时应根据应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电子版,除基本信息汇总表外均需扫描为PDF格式文档,招聘报名表要提供WORD格式和签字后扫描的PDF格式两种):

  个人资料

  所有应聘人员应提供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个人简历、填写完整的招聘报名表和基本信息汇总表、学历证书扫描件(全学程的毕业证、学位证及学信网查询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等证书)、符合条件的海外院校毕业生需提供国家教育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和成绩单证明材料扫描件。

  2.报名资格条件其他证明材料

  提供应聘岗位要求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符合如下要求:

  (1)专业证明。国外学历专业名称与应聘岗位专业名称不同的,需提供成绩单证明或毕业论文等符合专业要求证明;有专业方向要求的,需提供研究生成绩单或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证明等符合专业要求证明。

  (2)工作证明。需提供符合岗位条件的社会缴费证明和与工作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劳动合同)两种证明材料。

  (3)党员证明。需提供由毕业学院、研究生院党委(党总支)或党委组织部门盖章出具的党员证明材料。

  (4)应届生证明。需提供由毕业学院或研究生院加盖公章、注明毕业时间的在校生证明和成绩单证明。

  (5)学生干部证明。需提供毕业学院或校团委出具并盖章的证明材料,优秀学生干部证书。

  (6)语言能力证明。需提供语言能力证书扫描件。

  (7)职称资格证明。需提供职称资格证书、聘用文件。

  3.反映本人经历、特长和成果的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应聘岗位要求或个人特长,自愿提供反映本人实践经历、任职履历、兴趣特长及学术业绩的其他证明材料,一般提供相关文件、成果证书、奖励证书、成果目录或相关证明。

  (三)资格审查

  我校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者的应聘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个人资料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者不符合招聘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者考核和应聘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和规定方式提供招聘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的,不予资格审查。

  (四)考核

  考核分为试讲、专业答辩和综合面试环节。

  试讲、专业答辩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各招聘院系配合落实,主要考核应聘者基本能力水平、岗位专项技能、专业素养、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综合面试以面谈、现场提问等方式,由学校统一组织,结合试讲、专业答辩结果,全面考核应聘者专业和职业素养、个性品质、工作能力、学术水平和发展潜力等。

  试讲、专业答辩和综合面试权重为3:3:4,综合计算总成绩。总成绩在我校网站(http://www.elnu.edu.cn/)公布。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综合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综合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综合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

  体检人员名单在我校网站(http://www.elnu.edu.cn/)公布。

  体检工作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切实做好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2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身体有特殊要求的招聘岗位,参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由我校统一组织在具有公务员考录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体检经验的三级甲等医院进行。应聘者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者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

  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由主管部门会同我校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辽宁人事考试网(www.lnrsks.com)和我校官方网站(http://www.elnu.edu.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备案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报考者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其他

  1.本次招聘考核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应聘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招聘考核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2.应聘者自报名至拟聘用人员公示(资格审查、考核、体检、考察)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校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者自负。

  3.在招聘期间,如不按本公告完成规定招聘步骤,视为自动弃权。

  4.在体检和考察等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可顺次递补,递补仅一次。

  5.本次公开招聘人员计划信息表中所列专业名称参照《2016年辽宁省省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专业(学科)指导目录》。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辽东学院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415-3772930(人事处)15241550385(沈老师)

  报名咨询邮箱:rsc@elnu.edu.cn

  招聘监督电话:0415-3789017(综合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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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辽东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

  2022年辽东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工作人员报名表

  2022年辽东学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高层次和急需紧缺工作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辽东学院

  2022年5月19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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