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丽水市人民医院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公告
2021年11月16日讯: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丽水市人民医院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人员33名。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单位性质
丽水市人民医院是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
二、招聘岗位和数量
岗位名称、招聘人数及具体要求见招聘计划表(详见附件)。
三、招聘条件
报考人员除符合《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条件及招聘岗位所需基本资格条件以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能坚决贯彻党的路线和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所报考岗位的工作需求;
(五)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85年11月22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5周岁(1975年11月22日以后出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年龄放宽至47周岁以下(1973年11月22日以后出生);
(六)招聘岗位有特殊要求详见招聘计划;
(七)丽水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报考需满相关文件或公告最低服务年限并征得现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和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书面同意。
四、招聘程序和办法
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通过公开报名、考试、体检、严格考察、择优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平台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lishui.gov.cn);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wsjsw.lishui.gov.cn);
丽水市人民医院网站(http://www.ls-hospital.com)。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11月22日17:00。
2.报名方式:扫描下方二维码按要求填报报名信息并投递简历,仅填报未发送简历的视作无效报名。应聘者应对自己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应聘资格。
3.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符合招聘条件的择期通知考试。应聘人员接到考试通知后应按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携带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留学人员需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暂提供申请认证的文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书)等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出具其他证明本人工作和科研能力的资料进行资格复审,否则不予参加考试。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数不足招聘岗位数3倍的,由丽水市人民医院会同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是否相应核减或取消招聘岗位。
(三)考试
1.博士研究生(序号1-2)采取面谈考核方式进行。注重对应试者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岗位适应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2.硕士研究生(序号3-14)采取专业面试方式进行。重点考察应试者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岗位适应程度等方面进行考核。满分为100分,合格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
3.其它专业技术人员(15-23)采取笔试加专业面试方式进行。笔试科目为《专业科目》一门。笔试实行百分制,总分为100分,按招聘计划数1:3(未达到1:3的按照实际人数)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对象。面试成绩满分为100分,合格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考察对象。考试总成绩=理论成绩*50%+面试成绩*50%。
4.具体考试时间、地点等有关情况由招聘单位另行通知,应聘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参加考试。
(四)体检、考察
1.根据考生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岗位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
2.体检、考察工作参照公务员考录考察工作的办法进行,费用自理。体检、考察放弃或不合格的,由丽水市人民医院会同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决定是否按成绩从面试合格人员中依次递补。
(五)公示、聘用
体检、考察后,根据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对象,拟聘用对象在指定网站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聘用的按有关人事聘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者,取消聘用资格,不再递补。
招聘岗位身份为报备员额,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管理。报考人员与招聘单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按规定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满后,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六)其他
1.本次招聘设置最低服务期限,最低服务年限为8年,其中博士研究生最低服务年限为10年。
2.招聘过程相关信息在招聘单位网站公告栏中发布,请报考人员自行留意。
3.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聘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的,取消报考资格且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报考人员在接到聘用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又不能说明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
5.在招考组织实施过程中,将按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必要时将对有关工作安排进行适当调整,请广大报考者理解、支持和配合。参加考试的考生应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考生应当服从配合疫情防控要求和考试现场组织工作。经现场医务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的考生,应配合安排隔离或就诊。
6.本公告由丽水市人民医院负责解释,考生如有疑问请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咨询电话。
五、咨询电话
丽水市人民医院组织人事处:0578-278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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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丽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丽水市人民医院
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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