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江苏镇江新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第二批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03 08:46:56在线客服:

  2021年09月03日讯: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文件精神,结合镇江新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经镇江新区组织部、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研究决定,镇江新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11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对象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龄一般为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5年9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取得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职称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1980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取得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1975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四)具备良好的品行;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六)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七)招聘岗位、人数和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等资格条件详见《镇江新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21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按大类确定专业的岗位,参照《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参考目录》进行查核。

  (八)资格条件中的“2021年毕业生”,指在2021年毕业并已取得学历(学位)证书,且仍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其中,能够提供《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原件)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国(境)外同期毕业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日期可适当放宽,但须在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认证。 

  2019年和2020年普通高校毕业生,若仍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档案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以及国(境)外同期毕业且已完成学历认证但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人员,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岗位。 

  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的人员,如参加服务项目前无工作经历,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后2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岗位。

  以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的人员,退役后1年内的,可应聘面向2021年毕业生岗位。

  (九)取得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应届毕业生、以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不得应聘到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应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岗位;与现有在岗人员存在上述关系的,不得应聘到岗后形成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类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明确应当回避的岗位。

  新《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于2020年3月13日起施行,根据其后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公告,被聘用到江苏省地方各类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册)人员;2021年8月31日前,5年服务期未满的新录用公务员,或有规定(含协议明确)不得解聘离开工作单位(岗位)的人员,请不要报名应聘。

  二、应聘报名

  (一)报名时间

  1.报名时间:2021年9月13日-9月15日。

  2.报名方式:网络报名。

  (二)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须将以下所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照片打包以“岗位代码+姓名”命名文件名,发送至邮箱:xxd5386003@163.com。每人限报1个岗位。

  1.《镇江新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事业编制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照片处须粘贴电子照片;

  2.本人身份证;

  3.学历学位证书(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推荐表);

  4.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其他材料。

  5.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除报名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所修课程目录。

  (三)资格审查

  应聘者须对照报考岗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如实填写报名登记表的各项信息。报名时由新区社会发展局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情况将邮箱回复是否通过初审,请报考人员及时关注。资格复审在专业技能测试前由新区社会发展局组织。资格复审内容为笔试后入围下一轮测试的人员报名所需资格条件的证书或证明等材料(2021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推荐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的人员,除报名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学历认证和所修课程目录。

  资格复审不通过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参加复审的考生,取消入围下一轮测试资格,并在报考同岗位成绩合格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人选。通过资格复审人员名单在镇江新区门户网站公告。

  (四)核减或取消岗位

  报名截止后,新区社会发展局汇总填写《镇江新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2021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情况汇总表》报镇江新区组织部备案。各岗位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的,将在镇江新区门户网站(http://www.zjna.gov.cn/)发布公告核减、取消该招聘岗位。被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于9月16日至9月17日,按照网络报名要求改报本公告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

  (五)准考证领取

  通过资格初审的应聘人员,请于9月17日登录镇江市人事考试考工服务平台下载、打印准考证。

  参加笔试的应聘人员分别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测试。

  三、考试

  (一)分类考试方法和成绩计算

  考试采取笔试、专业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

  1.笔试。笔试科目为《岗位专业知识》。笔试结束后,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各岗位招录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进入专业技能测试人选(末位同分则一并进入)。笔试成绩以60分为最低合格线,低于60分不予进入下一轮测试。

  笔试时间为9月18日上午,具体时间、地点见准考证。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聘人员可登录镇江新区门户网站查看笔试成绩。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时间如有变动,按有关要求提前在镇江新区门户网站另行公告。

  按目前疫情防控有关要求,考生须于考前至少14天申领“苏康码”并且每天进行健康申报,考试当天“苏康码”为绿码且经现场测量体温低于37.3℃,并无干咳等异常症状的,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

  2.专业技能测试。专业技能测试内容为岗位所需工作技能和业务能力。专业技能测试以60分为最低合格线,低于60分不得进入体检、考察。

  专业技能测试时间为9月26日下午。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当场通知考生。专业技能测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镇江新区门户网站公布技能测试成绩及考试总成绩。

  3.总成绩计算。笔试和专业技能测试均采取百分制(保留两位小数),按笔试占40%、专业技能测试占60%计算。总成绩以60分为最低合格线,达不到最低合格线者不予录取。

  (二)考试的组织实施

  本次公开招聘考试工作方案由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统一制定,经镇江新区组织部核准同意后,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统一组织实施。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授权任何机构组织考前培训。考试时间、地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将在镇江新区门户网站另行发布公告。

  四、体检与考察

  在考试合格分数线内的人员,按各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考察人选。如招聘岗位人数末位出现总成绩同分,以专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者入围;如专业技能测试成绩也相同,则加试确定名次。体检、考察工作由新区社会发展局参照普通公务员录用体检和考察标准组织进行,体检工作原则上在总成绩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完成。因体检、考察不合格以及弃权等原因出现招聘岗位空缺时,由招聘单位提出是否递补的意见,并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公开招聘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如递补,在该岗位的成绩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审批后不再递补。

  五、聘用手续

  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经审核后在镇江新区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聘单位按规定程序和公告中的岗位等级办理人员聘用手续(未就业的毕业生见习期满后聘用到相应等级)。被聘用人员与原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考生本人负责处理。以下情况取消其聘用资格:

  1.聘用名单公示结束后两个月内未到单位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的;

  2.2021年应届毕业生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书或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未到单位报到并办理聘用手续的。

  拟聘用人员与招聘单位订立3年以上(含试用期)聘用合同的,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

  六、其他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咨询电话:

  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卫生健康科:0511-80823536;

  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综合人事科:0511-80825663;

  监督电话:

  镇江新区组织部:0511-83378271;

  镇江新区纪工委派驻纪检组:0511-83175019。

  本招聘公告由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

  点击下载>>>

  2021年第二批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

  镇江新区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

  镇江新区社会发展局

  2021年8月31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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