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辽宁沈阳医学院自主招聘公告
2021年08月31日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工作需要,学校自主招聘工作人员。本次招聘的工作人员,不纳入沈阳市事业单位编制,按照人才派遣形式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符合报考基本条件和招聘岗位具体资格条件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年满十八周岁,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详见《沈阳医学院2021年自主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信息表》(附件1);
(六)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七)应聘人员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6年8月30日及以后出生);
(八)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日期为报名起始之日。
三、招聘方式
本次招聘采取考试考核方式。
四、招聘工作步骤
(一)发布招聘信息
招聘人员岗位信息在沈阳医学院官方网站上统一发布。
(二)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8月29日至9月4日24:00点(工作日可进行咨询)。
报名方式:网上报名。应聘人员下载并填写《沈阳医学院自主招聘工作人员登记表》(附件2)和《沈阳医学院自主招聘工作人员信息汇总表》(附件3),连同应聘人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毕业证、学位证、工作经历证明等招聘条件所要求的资格材料,以PDF格式(不能使用云附件发送),于报名截止日期前发送至shenyang_mc@163.com邮箱中。应聘人员在发送邮件时请在主题栏注明“应聘*****岗位-姓名”。报名实行诚信承诺制度,报名者填报的信息应真实有效,如发现材料虚假者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每名应聘人员只能报考一个岗位。当有效报名人数与招聘人数不足2:1时,将取消或削减该岗位招聘计划。报考已取消岗位的应聘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报考其他符合招聘条件未被取消的岗位。未按规定时间改报的,视为放弃报考。
(三)资格审查
我校将严格按照公告及岗位资格条件,对应聘人员报名资格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审查报名者提供的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以及招聘信息中所涉及的资历和其他条件要求的证明材料。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一经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岗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随时取消应聘人员考试和应聘资格。
笔试成绩公布后,将对进入面试范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间及相关事宜将在沈阳医学院官方网站公布。未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者,视为自动放弃。
(四)笔试与面试
1.笔试
笔试科目为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常识判断、数量关系、判断推理和资料分析等。
2.面试
按照招聘计划与面试人数1:2的比例,依照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各岗位参加面试人员名单。最后一名面试人员的笔试成绩并列者,同时参加面试。面试前,因应聘人员自愿放弃、资格审查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面试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将不进行递补。
面试注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岗位职责特点,体现对选聘人员任职条件的要求。面试相关事宜和参加面试人员名单将在沈阳医学院官方网站公布。面试满分为100分,合格分数线为60分,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不能聘用。
笔试、面试成绩按4:6权重比例并保留两位小数计算应聘人员的总成绩。总成绩完全相同者以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名次,如果面试成绩完全相同,则增加一轮面试加试环节,总成绩在沈阳医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五)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的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总成绩并列者,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如面试成绩也并列,采取面试加试的方式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参加体检人员名单在沈阳医学院官方网站公布。
应聘人员对体检结论有疑问要求复检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的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提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复检将在应聘人员提出申请的7个工作日内安排。复检内容为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体检合格者确定为拟考察人员。
(六)考察
我校人事处对拟考察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被考察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考察中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取消其聘用资格,并将结论及依据明确告知被考察人员。考察合格者,确定为拟聘用人员。
(七)公示与聘用
拟聘人员信息统一在我校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我校对公示无疑义人员办理人才派遣手续。对于公示有疑义的人员我校将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为12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五、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应聘人员如有弄虚作假、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发现,均取消其考试或应聘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事宜依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执行。
六、应聘人员须知
(一)应聘人员自报名至拟聘人员公示(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期间,应确保报名时所填报的通讯工具畅通,以便我校联络,因所留通讯方式不畅所致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负。
(二)在招聘期间,应聘人员如不按规定参加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办理有关手续等,视为自动弃权。
(三)在体检和考察环节,因体检不合格、考察不合格、自愿弃权、弄虚作假被取消应聘资格及其他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我校不进行递补。
(四)应聘人员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以及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一经发现,取消应聘资格,如果已经聘用的,解除聘用关系。
七、其他未尽事宜按有关文件执行
本公告最终解释权归沈阳医学院所有。
报名咨询电话:024-62215705024-62214933
纪律监督电话:024-62215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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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学院
2021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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