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泸州市中医医院考核招聘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24 15:24:11在线客服:

  2021年08月24日讯:因工作需要,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泸州市中医医院(差额拨款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决定面向社会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

  符合招聘条件的在职人员和非在职人员。

  二、招聘岗位

  泸州市中医医院专业技术岗位18名(详见附件1)。

  三、报名条件

  (一)应聘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

  2.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3.符合本公告招聘岗位要求的报考条件(详见附件1)。其中:报考者本人有效毕业证所载学历和有效学位证上的学位,应与拟报考岗位的“学历”和“学位”资格要求两栏分别相符;“专业名称”资格要求以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记载专业名称为准。资格证书以实际取得的有效证书为准。海外留学生需提供由国家教育部有关学历认证机构认证的学历证明。应聘者必须已取得符合岗位条件要求的国家承认学历的毕业证等证书。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证书原件的,不予聘用且责任自负。

  4.年龄以有效居民身份证记载为准,年龄计算截止时间至2021年8月31日(报名截止时间)。

  5.符合《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明确的相关回避规定。

  6.报考者如系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应当试用期满且达到所在地最低服务年限,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或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招聘

  1.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2.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3.受处分期间或者影响期限未满的。

  4.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5.新录用公务员(含参工管理工作人员)尚处于试用期的或在机关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

  6.现役军人。

  7.其他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

  四、招聘程序和方式

  (一)公开报名

  采取现场报名和网络方式进行,报名不收取报名费。

  1.报名方式:

  (1)2021年8月31日18:00前将报名所需材料电子版扫描后投递至招聘单位联系人邮箱1039362432@qq.com(邮件标题格式为:姓名+应聘岗位+毕业院校及专业)。

  (2)到泸州市中医医院现场报名提供资料。时间:2021年8月23日—2021年8月31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报名截止时间2021年8月31日18:00,周末节假日除外)。地点:泸州市中医医院组织人事部。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11号。

  联系人:赵老师,联系电话0830—3605102、18982769752。

  2.报名提交材料要求。

  (1)《泸州市中医医院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职称资格证书、规培结业证书等原件和复印件(附学信网学历查询证明)。最终是否符合报考岗位的学历、学位和专业条件,以本人毕业时取得的有效毕业证或学位证所载学历、学位和专业名称为准;国(境)外留学归来人员应出具教育部相关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学历认证请登录中国留学网(www.cscse.edu.cn)中“学历学位认证专栏”,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3)报考人员如系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还需要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组织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审核意见。

  (4)本人彩色免冠证件照(提供2寸免冠证件照2张)。

  (5)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报名人员委托他人现场报名的,本人应亲笔写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和原因),同时受委托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现场报名时请全程佩戴口罩,保持1米线距离,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适时疫情防控相关工作。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于报名当天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14天集中隔离时和解除7天居家隔离检测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来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低风险等级地区的考生,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参加现场报名。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格初审

  根据报名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照招聘条件进行资格初审,逐一电话通知报名人员资格初审情况(未收到通知的报名人员请于9月5日前主动与市中医医院组织人事部联系)。

  应聘人员最终是否符合所报岗位条件要求,将由报名后资格审查、考核中的复核和公示结束后组织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的结果最终确定。资格审查贯穿直接考核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报考者有不符合岗位要求情形的,均取消其聘用资格,且后果自负。

  (三)现场资格确认

  通过网络报名方式初审合格的应聘人员携带报名所需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审原件、收复印件)到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11号泸州市中医医院组织人事部办公室进行现场资格确认(根据适时疫情防控工作安排,现场资格确认将结合面试工作一并开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应聘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或隐瞒相关信息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招聘资格。

  (四)面试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人员参加面试,根据疫情防控工作安排,时间、地点另行通知(面试成绩现场公布),若因岗位报名人数达不到2:1,形不成竞争的,面试成绩不得低于80分,否则不能进入体检环节。

  面试时违规违纪被取消面试成绩或面试资格的人员、未参加面试的人员、面试成绩低于80分的人员,不予确定为体检、考察和聘用对象。

  面试时请全程佩戴口罩并自觉配合工作人员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14天内有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规定,自觉做好自我健康管理和核酸检测,于面试当天提供48小时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有境外旅居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14天集中隔离时和解除7天居家隔离检测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与新冠病毒肺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需提供解除隔离时的双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其他来自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低风险等级地区的考生,持“四川天府健康通”绿码参加面试。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泸州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适时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体检

  根据面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等额确定体检人员(成绩并列的,再次组织面试进行筛选)。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中,乙肝检测项目按国家人社部、教育部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要求执行。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以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规定项目体检的,视为自动弃权。体检费用由考生个人承担。

  应聘者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复检要求,组织复检。复检只进行一次,只复检对体检结论有影响的项目,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

  (六)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失信被执行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并复核是否符合报名资格条件,作出考察合格与否的结论。对考察发现不符合要求、反映较差以及有严重精神疾病的,可以暂缓直至取消聘用资格。

  因体检、考察等不合格或个人放弃等原因出现的空额,由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决定是否按面试成绩依次递补。

  (七)档案审查

  对体检、考察合格人员进行档案审查。

  (八)公示

  体检、考察均合格的拟聘人员,将在泸州人事考试网和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九)有关问题说明

  1.拟聘人员如系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先依法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不予聘用。拟聘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到手续,未经招聘单位同意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

  2.应聘者所提交的各项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不符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应聘资格,已聘用的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由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830—3605102、3108045

  监督电话:0830—3605036、3592676

  点击下载>>>

  泸州市中医医院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岗位表.doc

  泸州市中医医院公开考核招聘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doc

  泸州市中医医院公开考核招聘同意报考意见.doc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3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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