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告

发布时间:2021-07-07 10:10:27在线客服:

  2021年07月07日讯:为更好地选拔优秀适岗人才,充实人员队伍,优化人员结构,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5名编制内高层次人才。根据《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20〕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

  本次招聘相关信息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http://rsj.nanjing.gov.cn)、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http://amr.nanjing.gov.cn/)和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http://www.njqi.org.cn/)等网站发布,具体的招聘单位、岗位、数量、资格条件等详见《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2021年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岗位信息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信息表》)。

  二、招聘条件

  (一)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2.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奉公。

  3.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0年7月31日以后出生)。

  4.具备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详见《岗位信息表》,附件1)。

  5.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应聘时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现役军人或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校在读非2021届毕业生;

  2.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不得应聘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管理岗位,以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要求回避的岗位。

  3.尚未解除纪律处分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国家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

  三、招聘程序

  (一)网上报名

  1.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1年8月5日16: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逾期不再受理。

  2.报名方式:本次招聘采用网上报名的方式,请符合条件的应聘者在报名时间内将报名材料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人事部门邮箱。邮箱:617025593@qq.com,发送邮件请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命名。网上报名后需拨打电话025-86673817确认报名接收情况。中介机构、猎头公司等社会求职平台发送的邮件将不予接收。

  3.报名提交材料:

  报名时须提供以下材料扫描件,扫描至一个PDF文档中,文档以“姓名+应聘岗位名称”命名。

  (1)《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附件2);

  (2)个人详细简历;

  (3)本人有效身份证;

  (4)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同时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国(境)内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尚未取得学历学位认证证明的国外毕业生须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供认证证明);

  (5)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6)外语、计算机等资格证书;

  (7)获奖证书;

  (8)论文、专利及科技项目等能体现科研水平成果的材料(注明期刊名称,年、期和起止页码,中文文章需附中国知网等检索截图,英文文章应附Science of Web ISI等检索截图,科技项目应出具任务书或合同复印件)。

  以上材料除报名表和简历外,均须提供原件扫描件。

  4.应聘人员有关要求:

  (1)须按招聘岗位要求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的报名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报名表中所填专业应与毕业证(推荐表)一致。

  (2)报名只能选择一个岗位,须使用有效居民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评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二)资格审查

  招聘单位根据应聘人员网上提供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初审时间为收到应聘人员报名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格初审人员须按照电话和邮件通知要求来院进行资格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将电话通知应聘人员)。

  资格复审须由本人携带报名材料中提及的各项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张,审核后当场将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通过资格审查者进入综合考评,现场领取准考证。进入综合考评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公布。

  对资格复审有异议的,可在资格复审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聘主管部门陈述申辩。

  本次招聘不设开考比例,

  收报名费和考评费。

  (三)综合考评

  本次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采用简化程序、综合考评的方式,包括资料评审和面试两个环节,由招聘单位成立综合考评小组,按照批准后的考评方案,负责组织实施。综合考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水平、科研创新能力、学术成果以及岗位匹配度等。考评各项成绩均采用百分制,合格线均为60分。资料评审成绩合格者进入面试环节。按照资料评审占40%,面试占60%计算总成绩,资料评审和面试成绩当场书面告知考生。

  综合考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应聘人员。应聘人员应保持通讯方式畅通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评,否则按弃考处理。

  综合考评成绩及排名将于考评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在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发布。

  (三)考察体检

  综合考评合格人员,根据综合考评总成绩,按岗位招聘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总成绩相同,按面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考察体检人员,如面试成绩仍相同,招聘单位可对成绩相同的人员组织加试。有工作单位的人员须于考察体检前提供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考察工作参照《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执行。体检标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四)公示与聘用

  根据综合考评、考察和体检结果,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网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综合考评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等。

  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经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有关聘用手续,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除依法依规解除聘用合同外,应当在招聘单位最低服务3年(含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定岗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聘用资格,解除聘用合同,终止聘用关系。拟聘用人员应在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有关手续,因拟聘用人员个人原因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因考察或体检不符合要求、拟聘人选公示结果影响聘用、拟聘人选明确放弃聘用以及其他原因导致拟聘岗位空缺的,如需递补,可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在该岗位综合考评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聘用备案后不再递补。

  未按通知要求参加报名审查、考评和体检,关闭联系方式无法联络,以及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有关事项

  1.招聘单位承诺对所有报名材料保密。

  2.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保持通讯畅通。

  3.综合考评前14天内来自或到过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或直辖市的区)范围内低风险区域的考生,考评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考评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近期有国(境)外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考生,自入境或离开中高风险地区之日起算已满14天集中隔离期及后续14天居家观察期的,考评当天除须本人“苏康码”为绿码、现场测量体温<37.3℃且无干咳等可疑症状外,还须提供集中隔离期满证明及居家观察期第3天、第14天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因患感冒等非新冠肺炎疾病有发烧(体温≥37.3℃)、干咳等症状的考生,考评当天如症状未消失,除须本人“苏康码”为绿码外,还须提供考评前7天内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并服从安排在临时隔离考场参加考评。

  四、工作纪律

  应聘人员在报名、考评、考察、体检过程中或聘用后查实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视具体情形和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报考资格、取消考评成绩、不予聘用、记入诚信档案库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招聘单位和招聘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35号令)进行处理。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与应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及其他须回避的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公开招聘公正性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咨询监督

  (一)招聘咨询电话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人事部门:025-86673817

  (二)招聘主管部门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025-84648594

  (三)招聘监督电话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关纪委:025-8464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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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1年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信息表.xls

  2.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公开招聘高层次人才报名表.docx

  3.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简介.docx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6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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