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济宁市技师学院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公告

发布时间:2021-05-18 16:21:00在线客服:

  2021年05月18日讯: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及工作需要,济宁市技师学院(以下简称“学院”)面向社会公开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纳入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引进范围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

  (四)引进岗位要求的专业、学历学位、技能条件;

  (五)在规定的学制内正常毕业并按期取得学历学位证书;

  (六)报考教师A(优才)、教师B(高层次)、教师D(双师型技能人才)岗位的,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1985年5月25日以后出生);报考教师C(高技能)岗位的,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以下(1975年5月25日以后出生);

  (七)其中教师A(优才)岗位引进范围为:(1)普通高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2)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98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所列学科(附件6)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3)2018至2020年度全球TOP200高校(附件7)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以及网络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和独立学院毕业生不得应聘教师A(优才)岗位。我市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济单位)在职人员以及实行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人员不得应聘教师A(优才)岗位。

  (八)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7号)要求,此次引进附件1“限高校毕业生”岗位,面向2021届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和国家规定择业期(2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往届毕业生。

  在职人员报名的,须经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同意,并于现场资格审查时出具加盖部门或单位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经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已签订就业协议的2021届毕业生,须与签约单位解除协议或经签约单位同意。相关同意报名应聘或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应于面试前现场资格审查时出具并提供。

  具有济宁常住户口(2021年5月25日前落户)并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我省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自2017年起,由国家统一下达招生计划,考试招生执行相同政策和标准的全日制、非全日制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法律地位和相同效力。

  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现役军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学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一)报名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5月25日9:00-2021年5月28日16:00

  报名方式:采用邮箱报名的方式。

  应聘人员将《济宁市技师学院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附件3)、《应聘济宁市技师学院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身份证扫描件、学历学位证书扫描件、岗位要求的比赛获奖证书及文件扫描件打包发送至指定邮箱:jnsjsxyrsk@163.com。每人限报1个岗位。应聘人员发送邮件报名后,应及时电话联系审核人员审核,联系电话:0537—2346964。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的表现,将作为考察的重要内容。

  应聘人员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报名人员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

  2、单位初审

  学院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作,及时查看网上报名情况,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对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未通过初审的,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内容,并退回报名人员进行补充。本次人才引进不受报名比例限制。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贯穿引才工作的全过程,学院应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并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对出现不符合应聘资格或弄虚作假等各种违规问题的,不论哪个阶段、哪个环节,一经查实,取消应聘或聘用资格。

  现场资格审查时,应聘人员须向学院提交身份证、《济宁市技师学院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应聘济宁市技师学院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附件4)、1寸近期免冠照片(与准考证照片同底版)3张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1)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2)已签订就业协议的2021届毕业生报名的,须提交与签约单位的解除协议或签约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信》(附件5);(3)在职人员、定向委培毕业生应聘的,须提交加盖有用人权限部门(单位)公章的《同意报考证明信》;(4)留学回国人员应聘的,须提交国家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5)我省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班、预备技师班全日制毕业生应聘的须提交户口簿;(6)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须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7)岗位资格条件需要的其他材料。学院还应审查应聘人员的任职回避情况。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名单由学院通过网站进行公布。

  经审查不具备应聘条件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弃权。

  三、考试内容和方法

  教师A(优才)、教师B(高层次)岗位考试采用面试的方式进行,教师C(高技能)、教师D(双师型技能人才)岗位考试采用技能操作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由学院组织实施。考试时间地点在济宁市技师学院网站公布。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由考官当场评判,在本场考试结束后统一向应聘人员宣布。教师A(优才)、教师B(高层次)岗位以面试成绩作为考试总成绩;教师C(高技能)、教师D(双师型技能人才)岗位按照技能操作和面试各占50%的比例计算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技能操作成绩、面试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报名人数不足3人或比例达不到1:3的,按照实际人数进行考试。

  根据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教师A(优才)、教师B(高层次)同一岗位出现考试总成绩并列的,组织加试;教师C(高技能)、教师D(双师型技能人才)同一岗位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技能操作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技能操作成绩相同的组织加试。

  面试、技能操作均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学院根据岗位引才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面试成绩、技能操作成绩有一项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不得进入考察范围。

  四、考察和体检

  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范围人选,组织考察。对考察合格人员,按引才人数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范围人选。考察和体检工作由学院负责组织实施。

  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条件、提交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根据引才岗位空缺情况,学院可从考试总成绩达到80分以上未进入考察范围的人员中择优调剂使用。

  五、公示聘用

  对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不再递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学院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学院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不予聘用。受聘人员最低服务年限为3年(试用期包含在内)。

  博士研究生的报名应聘按有关政策和程序,由学院组织考察测评,同意聘用的办理相关手续。

  六、引才计划及岗位

  具体计划、引才岗位及条件要求见附件1,应聘须知见附件2。

  七、其他

  1、此次人才引进后续有关通知、公告、公示将在学院网站(http://www.jnjsxy.com/)公布,请考生随时关注相关信息,报名时所留电话保持畅通。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考试聘用的,责任自负。

  2、此次人才引进考试不指定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

  点击下载>>>

  济宁市技师学院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岗位汇总表.xls

  济宁市技师学院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引进应聘须知.doc

  济宁市技师学院人才引进报名登记表.doc

  应聘济宁市技师学院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doc

  同意报考证明信.doc

  “双一流”建设高校名单.doc

  2018-2020年度全球TOP200高校名单.doc

  济宁市技师学院

  2021年5月17日

温馨提示:因考试信息、考试政策及招聘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本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发布的公告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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