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招聘公告
2021年04月25日讯: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1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原则,实行公开招聘。
二、招聘人数和岗位
本次公开招聘编制内工作人员11名,其中应届毕业生10名,社会在职人员1名。具体人数和岗位要求详见《国家药监局药品审评中心2021年度公开招聘岗位信息表》。
三、招聘范围
(一)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脱产学习统招统分2021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含两年择业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未纳入教育部统一招生计划的军校毕业生、网络教育毕业生、非招聘单位定向培养或委托培养的定向生或委培毕业生、社会实践生、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毕业生等)。报考人员毕业时须取得与最高学历对应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具有一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社会在职人员。有关工作年限要求,计算截止时间为2021年3月。
四、招聘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高,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行。
(三)工作态度积极,爱岗敬业,事业心、责任感强,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和开拓创新精神。
(四)关心药品监管事业发展,有志服务药品审评相关工作。
(五)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求或技术条件等要求,具有良好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和英语水平。
(六)具备与岗位职责相匹配的工作能力和实践经验。
(七)身体健康,吃苦耐劳,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八)具有较好的文字功底、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九)应聘人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1986年1月1日之后出生)。
(十)高校毕业生包括京内生源和京外生源。京内生源指大学入学前为北京市常住户口的毕业生。京外生源办理相关落户事宜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及北京市有关规定。
(十一)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等纪律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曾被开除党籍、公职的;
3.曾在国家法定考试、各级公职人员招考中被认定为有舞弊等严重违反考试录用纪律行为的;
4.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5.聘用后构成回避关系的,凡与国家药监局和直属单位处级以上干部(含退休三年内的处级以上退休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6.聘用后构成利益冲突的,对于配偶、直系血亲等在药品领域相关企业从业,并且从事的工作范围与应聘岗位存在直接对口关系及利益联系的;
7.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报考的其他情形的。
五、人员待遇
本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均为编制内人员,具有事业编制,工作地点在北京,与我中心签订聘用合同,按照国家和我中心相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具体根据个人情况、应聘岗位以及绩效完成情况核定。
六、招聘程序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请应聘人员登陆我中心网站(www.cde.org.cn)“2021年度公开招聘”栏目,实名制填报个人信息及简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报名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0日17:00。
(二)资格审查
我中心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可以参加笔试。应聘人员可登录我中心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化药临床审评员及审评员助理岗位开考比例(即符合资格条件的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为3:1,其余岗位开考比例达到5:1以上方可组织考试。
若岗位应聘人员与拟招聘人数的比例低于相应开考比例的,将视情况调减或取消相应招聘岗位,具体情况将在本平台和我中心网站进行公布。
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招聘各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我中心均可取消其报考资格或聘用资格。
(三)考试
考试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进行,地点在北京。笔试、面试具体考试安排将在我中心网站另行通知。
1.考试评分规则。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50%,且均应高于60分。总成绩相同的,取面试成绩较高者进入考察、体检程序。若报考同一岗位实际参加面试人数与拟聘人数的比例低于3:1的,拟聘人员总成绩应高于我中心规定的合格线。
2.笔试。通过资格审查的考生,需在笔试前通过邮件、短信等方式反馈是否参加笔试。参加笔试时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
3.面试。笔试结束后,根据拟聘人员数,依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3:1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如考生放弃面试资格,则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四)考察、体检
根据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等额确定考察、体检人选。考察、体检不合格或自动放弃的,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递补考察、体检人选。
考察一般采取工作能力调研、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廉洁自律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本次公开招聘通过考察应聘人员与岗位匹配程度决定是否聘用。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体检结果合格方可进入下一环节。
(五)研究确定拟聘人选
根据考试、考察和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六)公示
在本平台及我中心网站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毕业院校、专业、工作经历、任职情况等信息,以及承诺遵守《国家药监局工作人员防范利益冲突十条禁令实施手册》和《药审中心防范利益冲突若干规定》等。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办理入职手续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办理入职手续,签订聘用合同。新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和人事关系。
七、注意事项
(一)本次公开招聘专业目录主要参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和《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专业要求如注明为相关专业的,具体由我中心根据工作岗位特点审核确定。
(二)资格审查工作贯穿公开招聘全过程,应聘人员须完整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及证书、证件等相关材料。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严格遵守考试相关纪律,如有违反政策法规、弄虚作假或违纪违规的人员,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三)应聘人员应如实填写个人信息并告知有关回避和利益冲突的情形,故意隐瞒上述信息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应聘资格或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四)请应聘人员确保联系方式正确、畅通,中心将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形式,通知应聘人员资格审查及考试结果。因无法与应聘人员取得联系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五)应聘人员应当配合中心完成考察工作,如因个人及所在单位原因导致考察工作无法在通知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六)应聘人员为应届毕业生的,入职前应取得相应的学历学位证书,可以正常派遣,因个人原因导致不能落北京户口及编制所造成的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七)应聘人员为社会在职人员的,入职时须已获得相应资格,同时提交离职证明,因个人或单位原因无法提交证明的,造成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八、咨询方式
1.联系人:张
2.联系方式:010-85243358、3826
3.监督电话:010-85243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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