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法律常识考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举证责任 | 无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明确规定 | 无 | 加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
非法证据排除 | “非法证据”的范围 |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 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排除 |
发动 | 无 | 检察院:调查核实;法院: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
举证责任 | 无 | 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
证人出庭的保障 | 出庭义务 | 无 |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特殊保护 | 无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等,因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出庭作证可以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住宅的专门性保护等措施 | |
物质保障 | 无 | 履行作证义务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等福利待遇 | |
对辩护权的保障 | 辩护时间提前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 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 可以:因经济困难未能委托辩护人;应当:可能被判处死刑;盲、聋、哑或未成年人 | 应当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 |
法律援助发起方式 | 法院指定 | 增加“经济困难未能委托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 |
法律援助义务机关 | 法院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申请) | |
律师执业的保障 | 会见权时间 | 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 侦查阶段即可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在侦查期间会见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会见不被监听 |
豁免权 | 无 | 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 |
“律师伪证罪”的限制 | 无 | 律师协助作伪证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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